2010-02-04

食物安全條例完成諮詢

食物及衞生局完成《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公眾諮詢及營商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登記制度、規定食物商保存交易紀錄、及賦權食環署署長強制回收問題食品等建議。


交易紀錄須保存
食衞局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制度有助當局在發生食物事故時,快速追查及辨識某一類別的食物商,擬定三年登記費為 195元,同時要求食物商保存食物的進出紀錄,以便追查問題食物的來源及去向,食環署署長將獲賦權查閱有關資料,未有遵從規定者將面臨罰款及監禁,但建議條例生效後給予食物商六個月寬限期。當局原建議訂明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蓄意出售非從登記食物商取得的食物,即屬違法,但食物商強烈反對,決定撤回,會加入條文賦權食環署署長禁止輸入及供應問題食物,及強制回收。草案中「食物」定義將包括食用冰及活生水產。獲通過後,當局則會提交《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禽蛋規例》及《進口水產品規例》,限制高潛在健康風險的食物。